15歲小情侶受同學起鬨 教室上演「活春宮」

真是太荒唐,學生竟然在教室公然「嘿咻」!一對年僅15歲的高一小情侶,竟然在同學的起鬨下,在教室內當著3名同學上演「活春宮」,過程被圍觀的同學拍下,事情不僅在校園傳開,不雅照也在同學之間流傳。事後一名學生家長發現孩子手機竟有不雅照,跑去詢問校方,才得知事態嚴重,將這對小情侶停學2周處置。 發生這起小情侶公然在教室「嘿咻」得離譜事件,發生在新北市某所高職。14日上午,一名學生家長拿起兒子的手機,原本想打開相簿了解兒子的交友狀況,不料卻意外看見學生在教室內的性愛照,母親驚嚇之餘趕緊詢問兒子,少年才說這是在月初某日下午集會時,因為他身兼學校幹部不須參加,當時在另外3名同學的起鬨下,男女主角在教室內大膽做愛,被圍觀同學拍下流傳。 母親一聽當天下午前往學校詢問教官和導師,不料校方卻不知發生這樣離譜事件,僅對該名家長表示「我們會調查!」學生家長氣得大罵「學校什麼都不知道,小孩在那邊讀書,真的很擔心。」校方當天找了這2名男女學生了解情況,事後做出將2人停學2周的處置。 同校學生表示,「同學在教室內做愛的消息傳開,隨即造成轟動」,另有同學表示「有常任董事在周會提醒不要有太親密的動作,對外張揚者退學處分」,但校方目前不願回應。不少專家表示,校園發生學生公然嘿咻一事,顯示學生的性教育仍舊不足,包括規範、性知識和法律等各面向都該加強,學校與家長都應正視。    

我們的青少年性教育恐怕出了大問題!新北市一對年僅十五歲的小情侶,日前在同學起鬨下,竟在教室內三名同學面前口交及嘿咻,過程還被圍觀者拍下,不雅照在校園間瘋傳近十天。而校方對有學生在教室上演活春宮渾然不知,直到一名家長驚見兒子手機內的不雅照,跑到學校追問,校方才趕緊對事件男女雙方做出停學兩周處置。學者昨認為事態嚴重,呼籲學校和家長正視,找出導正方法。

當眾嘿咻的男女學生是新北市一所高職的高一學生,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主任柯今蔚昨證實,該校於上周五向校安中心通報此案,依規定須在兩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對學生做後續追蹤及輔導;他坦承,「歷年教育部接獲的通報案件中,在眾目睽睽下從事性行為非常罕見。」顯示當事學生及圍觀同儕性觀念均有嚴重偏差,校方所做的處置不能只有停學兩周而已,還須定期做心理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,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也會對該校輔導成效查核。

性愛照片瘋傳校園

新北市一名學生家長向《蘋果》爆料,上周五早上,她拿起兒子「小豪」(化名、十七歲)的智慧型手機,本欲打開相簿察看兒子平日交友狀況,不料驚見學生在教室內的性愛照,經詢問,兒子表示照片中的男女主角是同校學生,月初某日趁著下午校內集會時,因身兼學校幹部不須參加集會,在另三名同學起鬨下,大膽在教室內當眾做愛,過程全被圍觀同學拍下,並在校園流傳。

學校處分停學兩周

這名學生家長說,她擔心孩子受到影響,當天下午衝到學校向教官及班導師詢問,沒想到校方並不知道這件離譜事,僅答覆:「我們會調查!」讓她氣得大罵:「學校什麼都不知道,小孩在那邊讀書,真的很擔心。」她說,據她了解,校方當天分別找了這對男女學生了解,並請兩人停學兩周。 《蘋果》昨到該校詢問,有學生馬上說:「同學在教室內做愛消息傳開,隨即造成轟動。」另一名學生說:「周一有常任董事在周會上提醒同學,不要有太親密的動作,還表示對外張揚者會退學處分。」記者昨向校方求證,校方態度消極不願說明。 律師姚本仁表示,在教室內當眾嘿咻的小情侶未滿十六歲,已觸犯《刑法》妨害性自主罪嫌,最重可處七年徒刑,但屬告訴乃論,須由雙方家長提出告訴;而若雙方是在情投意合情況下發生性關係,家長可提告,但法官也可依據《刑法》「兩小無猜」條款,得以減輕其刑責。此外,兩人發生性關係地點雖在教室,不過當時門窗緊閉、無他人進出,不構成公然猥褻罪嫌。 《蘋果》昨察看這對小情侶的臉書,發現兩人在臉書的留言充滿濃情蜜意,對於引發軒然大波的事件隻字未提。

高中生15%嘗禁果

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去年度最新調查,「高中職生曾和別人發生性交行為之百分比」,發現有百分之十五的學生曾發生性行為,而這起教室內當眾做愛事件,再次印證部分青少年性觀念偏差。 大葉大學教育專業發展研究所教授黃德祥昨聽到此事,驚呼:「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啊!顯然這群學生對男女間應有分際都不足。」他認為,現今青少年很容易接觸到A片或色情光碟,才會在真實環境中覺得做這種事也沒什麼;此事凸顯目前性教育不足,包括性的規範、知識及法律等面向,都待加強,校方及家長應正視。

學者憂道德觀淪喪

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講師魏春枝認為,本案男女雙方將自己的性行為公開,「除了脫序,對個人未來形象更是大傷害。」當眾發生性關係的學生自我能力控制不強,道德是非觀也恐有問題,校方輔導教師應盡速了解,此外,「孩子脫序行徑也與家庭教育相關,也應將雙方父母找來商談,共同找出導正方法。」

校園活春宮事件學生觸犯法律

◎男、女主角(15歲):若在強迫情況下發生性關係,觸犯《刑法》227條: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者,處7年以下徒刑。此條屬告訴乃論,須由家長提出。若男女主角在自願情況下發生性關係,可援用《刑法》「兩小無猜」條款,酌情減輕或免其刑責。 ◎起鬨者:觸犯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27條第3項: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 ◎拍攝者:觸犯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27條第1項: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 ◎散布者:觸犯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28條第1項:處3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。 註:因犯案人皆未滿16歲,送少年法庭時,法官可能考量是少年犯且初犯,減輕其刑,或以保護管束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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